思语律所主任著名律师邹蓉应邀贵州民大法学院讲学

作者:邹容 来源:经济与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8/7/31 10:11:19 点击数:
导读: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律师邹蓉应邀到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学

20180312日,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结合本科实践教学改革实际,特邀请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邹蓉结合某拍卖公司不按照法律程序制造闹剧一案,为我院2015级本科学生开展了“以案说法”的专题讲授。

图为:授课现场

讲授中,邹容律师从错案诞生、问题归纳等方面,结合自己承办该案的经历进行了生动阐释与交流:

错案的诞生

某拍卖公司于2015730日取得拍卖授权,于31日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于89日依据拍卖法制定“拍卖会规则,10日举行拍卖,拍卖会规则载明买受人需在竞买成功后七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汇付到拍卖公司帐户。拍卖成功后,买受人将汇付成交款的七日认为是七个工作日,他在最后工作日将2000多万元成交款汇付到拍卖公司帐上。

竖日,拍卖公司以拍卖成交款应是七日而非七个工作日,以此为要挟,必须满足其两个条件才能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一个条件是与委托拍卖人签订落款日期为731日的《委托拍卖合同》,第二个条件是委托人须在他准备的“确认函”上盖章,确认730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作废。委托拍卖人考虑流拍可能引发村民闹事,拍卖成交价未知等因素妥协,换取拍卖标的顺利移交。拍卖公司以730日的合同已经作废,731日的是其自己与委托人签订,与中介人无关而拒付中介费。

再审以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未取得买受人授权,故在合同里约定其承担合同义务的条件损害案外人权利,买受人被动支付拍卖佣金与中介人没有必然关系,故中介人诉请中介费的理由不成立,驳回!

图为:授课现场

释解:《委托拍卖合同》的标的是某矿山经营权,该权利主体是委托拍卖人,合同未越权处分买受人的财产权利,为什么需要取得其授权?另外,买受人的身份是《拍卖法》设定,法律规定买受人具有支付拍卖佣金的责任,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是合同双方一致认可的条件,双方均未诉请法院撤销该条款,再审有什么依据认定买受人支付佣金且已履行的约定侵害其权利?请看拍卖公司是怎样挖坑的:一、拍卖公司以流拍要挟委托拍卖人出具“确认函”确认730日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作废,双方履行731日签订的合同,然拍卖公告是730在报社刊登的,合同作废,公告怎能续存?二、既然730日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已然“作废”,且不说依据该合同拍卖的矿山经营权的善后处理,拍卖公司为何还要收取该合同约定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最最重要的,中介人诉请中介费依据的是《中介合同》,三级裁判机关为什么不谋而合拿《委托拍卖合同》做文章?该合同是否有约束力?是否有效?均不能遮盖拍卖公司收取拍卖佣金的事实,该合同只是证明拍卖公司收取佣金金额的证据,亦是中介人诉请中介费金额的计算依据。

就这样,三级栽判,三个花招,估计是上级认为下级认定的理由没水平,各自“突围”,目的统一,于是三份文书三个理由驳回一个诉请的奇案诞生!

问题归纳

结合上述案件,作为律师,我已经归纳出以下问题供大家思考:

诉请中介费是依据《中介合同》、还是依据《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在中介费诉讼中的作用或地位是什么?拍卖公司依据《拍卖法》规定、在拍卖之前制定的“拍卖会规则”的属性是什么?裁判机关认定“拍卖会规则”为拍卖公司与买受人签定的合同是否合法?拍卖公司收取拍卖佣金的法定理由及事实依据是什么?拍卖公司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出具”(实质是拍卖公司以流拍等为要挟获取)、确认730日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作废的的“确认函”能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为什么?裁判机关认定拍卖公司收取拍卖佣金不是依据《委托拍卖合同》收取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裁判机关认定拍卖公司与委托拍卖人于730日签订并约定由买受人支付佣金的《委托拍卖合同》不能约束买受人、故无效是否有理论依据?为什么?裁判机关能否超越中介费诉请,认定巳拍卖成功、拍卖标的物已移交的《委托拍卖合同》无效?为什么?裁判机关认定拍卖公司依据“拍卖会规则”收取拍卖佣金是否合法?裁判机关以分管领导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采信其出庭证言是否违背《民诉法》规定?为什么?

图为:邹容律师与学生互动


最后,结合归纳的问题,邹律师还与学生进行了交流,这让学生纷纷表示获益匪浅、启发很深。【总编审:石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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