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对公司欠债承担连带责任?
大家知道,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公司法》第三条 明确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尽管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和公司法规定上看,公司股东对公司欠债所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但是,如果股东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滥用股东权力,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那么,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公司欠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呢?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编审:石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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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海法律中心总裁、简曦律师事务所营销总监、贵州省财经企业工会联合会副主席兼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石仁均
贵州省法学会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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