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向家暴宣战
2018年8月17日下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组分别向兴仁县东湖派出所、兴仁县妇联、兴仁县司法局、兴仁县在水一方社区居委会送达了对申请人刘某某等四人进行人身保护的《民事裁定书》,向家暴者宣战。
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贵州兴仁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人身保护令,为如何更好地探讨对家庭暴力进行司法救济作出了有效的尝试。
8月17日,兴仁县妇联主席孙建霞、办公室主任安继萍带领申请人刘某某、王某某到兴仁法院寻求帮助,请求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兴仁县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高度重视,分管家事审判工作的罗宁和副院长立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至兴仁县东湖派出所调取证据,确保该县首份《人身保护令》发出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了解,申请人刘某某等四人是被申请人王某的前妻及子女,因王某长期实施家暴,其妻刘某某于2016年、2017年两次起诉至兴仁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17年判决双方离婚,子女由刘某某抚养,王某每月付抚养费。2018年7月3日下午,王某对王某某实施暴力致使王某某昏迷,经群众报警后被送往兴仁县人民医院救治,脱离危险后刘某某为保障自身及子女以后的安全,遂向兴仁县妇联寻求帮助。为使申请人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及推进《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兴仁县妇联领导便带领刘某某及王某某到兴仁县人民法院法院寻求帮助。
经过调查核实,兴仁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等四人的申请符合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据此,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迅速作出禁止王某对刘某某等四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申请人,并明确告知了被申请人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该保护令的成功发出及有效执行,既有效保护了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极大地威慑了案件被申请人,以防止家庭暴力和不测事件再次发生。
通过人身保护令这项重要的措施,为推动兴仁县人民法院解决辖区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免遭家庭暴力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司法救济渠道。
作者:金方宇(兴仁县人民法院书记员)【责任编辑:覃天 总编审:石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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